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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为何限制社员入股

农业合作社为何限制社员入股

时间:2012-10-09 17:39来源: 未知作者:孟枭收藏
     苏南某市一家水产养殖合作社的社员最近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合作社最近分红了,他入股的金额是1000元,分到200元红利。“入股1000元能分到200元红利,已经很不错了。可是,合作社规定我只能入股1000元,即1股。按我的本意,入股几万元才好呢。”
 记者随即采访了这家合作社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合作社不缺资金,之所以让社员入股,是上级部门有要求,但社员入股确实只是象征性的。“今年合作社准备在本地建一家市场,投资500万元左右,社员也曾经提出入股,不过,由于合作社这几年发展很快,自有资金比较充裕,所以也不必募集股本。”
    农业合作组织对社员入股有抵触,不是个别现象。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包宗顺告诉记者,两三年前他就注意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股权集中化问题。“毫无疑问,现在的合作组织在市场竞争力、经营效率方面相对较高,也更符合我国农村生产的实际情况。不过,合作社本身应该是人的合作为主,股权平均,才能实现利益共享。当然,股权平均不是绝对平均,负责人占股可以相对多一些。”他说,“但目前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是,合作社的股权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在交易中,通过合同收购的形式,社员的农产品在合作社内部已被大户或经纪人买断。从某种角度说,合作社的带头人更像是具有较大买卖能力的经纪人,这必然导致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过,他们对市场价格的左右能力有限,于是只能压低收购价格,而这对社员利益是不利的,可以说已经背离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包宗顺介绍说,去年他对农业合作组织进行调研时发现,这几年合作组织已经不能再用传统的合作社+农户来形容,更多的表现为合作社+农户土地,入社农户实际上沦为打工者。从这个角度看,对农户很不利,对合作组织本身的发展壮大也不利。
 记者查阅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将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这种分配方式叫“惠顾返还”。但目前我省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不是以惠顾返还为主,而是以按股分红为主。二者差别可通过一个例子说明:比如某大蒜合作社收购社员100万斤大蒜,赚了100万元,按照惠顾返还的原则,农户若卖1万斤大蒜给合作社,除了能拿到销售大蒜的钱,合作社还应返还农户1万元。倘若换成按股分红,即按合作社收购大蒜资金出资份额算,现实中一般农户很少出钱甚至不出钱,主要是大户出钱,这就意味着普通社员除了销售大蒜所得,只能获得很少分红或者一分钱分红都没有。
 由此可见,合作社负责人抵触股权相对平均、不愿意社员多入股的最大原因就在利益分配上。记者采访过一家蔬菜合作社,其负责人坦言,他在合作社占股80%以上。“本来都不需要社员入股的,但是不入股,有关部门不同意,相应的扶持资金就拿不到。”他解释说,毕竟合作社的经营是他在负责,市场开拓是他做的,风险也主要是由他在承担。“去年,蔬菜价格一度很低,但我还是按照保护价收购的,幸亏我的市场信息比较灵,在南京众彩物流有经营摊位,否则就亏了。年底算了一下,合作社赚了60多万元,分红是不多,只分掉4万多元。但如果亏本了,社员肯承担损失吗?照道理是要承担的,但在面子上不好看,因此,亏本了也只能我一个人扛。”
 目前的农业合作组织实际上还停留在大户主导、合作松散、农民获利不均的阶段,鉴于这一现状,有关专家呼吁应该取法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组织。记者曾经在金坛市采访过投资农业的台商林震存先生,他说,在台湾,农会是真正的经济体。“台湾的农会里有专职工作人员,搞资讯的、营销的、技术的,各司其职;有专门的信用部,可以吸收存款,也可以放贷。同时,农会依靠农民,股权相对比较平均,任何人占股都不许超过49%。农会还成立有董事会,生产、经营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农会发展了,有利润了,农民可以参加分红。简单地说,农会就像一家严格意义上的公司,由于股权比较均匀,农会本身、农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前途与农民利益紧紧相连,所以,台湾的农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规模做得比较大,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强。”
 本报记者 夏 丹 朱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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