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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喜,张俊飚:农民组织形式的比较及启示

时间:2012-06-05 17:32来源: 作者:收藏

  摘要: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农民组织化尤其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典型比较对象,分析其成功运作经验,以便为我国建立合理的农民组织形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组织;合作社;农协;农会

  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和惠农措施的逐步落实,我国“三农”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与日趋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相比,农业现代化滞后的矛盾日渐突出。特别是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缺乏有效的对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制约越来越突出。其根源大多都可归结到农民缺乏有效的组织这样一个至为关键的“结点”上。[1]本文对国内外的农民组织形式进行对比分析,以便能从中发现能对我国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借鉴的经验,进而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农民组织形式的比较

  (一)美国的销售合作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中小生产者为摆脱中间商的盘剥,自愿组织起来,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社,从而使美国的家庭农场和农资、农技、农产品销售市场之间,构建起了完善的服务体系。美国全部出口农产品的大约70%都是由合作社经办的。合作社完全由农民自发联办,不依托政府,没有任何官方色彩,主要活跃在流通及农产品初加工、储运和销售环节,把分散的农户和大市场联结起来,增强了农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如今美国西部地区的“新奇士”合作社是运作非常成功的合作社之一,“新奇士”合作社是由加利福尼亚南部种植橙子、柠檬、葡萄等果农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合作社有科研、包装和销售三大部门。所有成员种植的水果成熟后统一商标、统一价格、统一包装、统一做广告、统一调配出口,形成了一个“拳头”。产品出售之后,每个成员按销量扣除摘收、包装、销售、广告等成本费用给合作社,剩余所得全部归自己所有。合作社从加州扩展到亚利桑那州,目前成员已发展到6 500多户,“新奇士”品牌威震全球,据估算,仅这个品牌的无形资产就高达10亿美元。[2]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过分散经营和集中运销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解决了农户、农场和市场的诸多矛盾,化解了小生产的风险。

  (二)日本的农协

  农协是在日本政府农林水产省领导下,组织小农发展农业的全国性农民群众组织。日本农协在组织体系上是采用“三段制”,即市町村一级设单位农协,都道府县一级设农协联合会,国家级设全国联合会,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农协在日本政府的财力物力的扶持下,通过其遍及全国的机构和广泛的业务活动,同农户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联系,在农业生产、农村金融、农产品加工、销售、工业品供应以及农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影响,控制着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3]日本的农协起到在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上使小农户同大市场对接的作用,即主要从事为农民办信用、贩卖、购买和共济4种基本事业,并推广农业种植、食品加工、病虫害防治,住宅改建、道路修建、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与生活服务,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日本的农协并非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它除完成经济职能外,还兼有帮助政府贯彻农业政策、代表农民向政府反映意愿的双重职责。日本农协通过覆盖全国的组织系统,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垄断组织体系,垄断了整个农村市场,有效地阻止了商业资本对农民的盘剥,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法国的合作社

  法国合作社产生于19世纪中叶,随后迅速发展起来。法国合作社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通常以某一产品和功能为对象组成的合作社,如,小麦合作社、农机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等。合作社一般按行业划分,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合约,农户只需专心生产,其他的事项全交给合作社去办理。年终结算时,扣除风险基金和发展储备金,其余的按入社资金、按农产品收购量分给社员。如果发生亏损,社员也要按对应的份额承担风险。为鼓励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出台了有关政策,合作社可免交33·3%的公司税。[4]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法国农户基本上都成了合作社社员。农业合作社占据了农产品市场绝大多数的份额,生产资料和饲料基本上由供销合作社销售, 90%以上的农业贷款业务由信贷合作社提供。合作社的建立和高效能运作,形成了多种成分、多种渠道、分散经营和集中运销的市场化购销体系,解决了农民、农场和市场的诸多矛盾。

  (四)我国台湾的农会

  我国台湾地区农业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组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是农业发展的引导者,对农民权益的维护及农业生产技术改进与农民生活改善等,均有很大贡献。台湾地区的农民组织包括农会、农业合作社、产销班、代耕中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农会。农会是一种多功能的农民组织,它分成了镇农会、县(市)农会和省农会三个层级。到上世纪70年代,农会已涵盖了几乎全部农户。台湾的农会在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与发展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启示

  (一)农业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推动力量

  农业现代化进程表明,一个有效的农业合作体系的建立,对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起决定性作用。这些组织不仅减少了中间商对农民的盘剥,而且增强了农户抵御市场风险和意外自然灾害的能力。在对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农业机械的普及等方面,也做出了较大贡献。因此,我们应积极发展农民组织使之代表分散的小农利益与政府和大企业进行谈判,让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不仅普遍建立了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且在这个基础上普遍建立了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有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成为世界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如,世界合作社联盟就是在众多国家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产生的全球性合作经济组织。

  (二)大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发展农业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把农民组织起来参与竞争,使农民拥有分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利润的权利。典型案例是日本,日本农业是建立在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这种生产方式具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缺乏抗御风险的能力,进入市场的门槛和成本太高。日本农协的建立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矛盾,农协在贯彻政府农业政策、保护农户利益、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农业现代化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法规保障体系

  农民组织发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合作社法规。早在1889年,德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社法,美国在1922年的联邦议会上通过了“卡珀——沃尔斯特德法案”,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1926年又通过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合作社法是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前提和保证,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合作社权益不受侵害。

  (四)建立全国性的各类专业合作社

  我国的农民虽然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但组织化程度低。只有自下而上地成立全国性的农民联合会,才能代表农民向政府和社会其他阶层进行呼吁,促进国家和地方政府实行有利于农业发展和保证农民利益的政策。可将全国各地的各类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建立全国性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协调国内生产、加工和销售及统一对外事务,避免多头对外时经常出现的竞相采取低价出口的情况及应对国外农产品的冲击,这样既可维护农民的整体利益,又不至于经常遭受外国的反倾销起诉。

  (五)强化农民组织的服务功能

  要切实为农民解决生产资料供应、生产技术指导、行业标准设置、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提供、产品加工销售等困难和问题,否则农民组织就失去了生命力和吸引力。我国传统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介入农村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环节的组织模式,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再加上产权不清、组织机构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情况,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表现得很不得力,无论是在生产规模上还是在经济组织上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因而难以完成我国农业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也难以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这些组织的组织形式类似于以前的“政社合一”的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农民对此类组织的信任度、参与度还很低。所以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如果仍然依靠此类组织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那是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六)为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当前,迫切需要政府加快体制创新,为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促进农民组织化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推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农民组织化主体提供及时、充足的资金;加快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改革,为农民组织化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必须逐步改革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渐进地实现户籍同一化。在就业制度改革方面,应树立“农民就业”的观念,在农民到城市就业的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应坚决取消对农民就业进行歧视性限制的有关规定,减轻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成本。

  三、结语

  世界农业发展史表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市场化的明智选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构成了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基础,而且也已成为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志。大力发展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应对农村经济战略转型和市场竞争的需要,是农民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有利于促进农业政策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及保障农业政策的顺利实施,可以为农业发展争取更好的国际环境。正如美国农民学家丹尼尔·托尼所说:“即使在当代发达工业国家,‘农民与农民的子孙’仍然构成人口的多数,而在中国,他们可以说构成了人口的全部”。农民通过经济上的联合形成自己的组织,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更好地捍卫自身的权益,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红宇.对新时期农民组织化几个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 2007, (3).

  [2]李云才等.中国农村现代化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4.

  [3]王 冰.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对外比较中的特点[J].经济评论, 1997, (5).

  [4]晓新文.从法国农业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J].农金纵横, 20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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