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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开放和创新农村金融的原则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导读:为了解决小农获得金融服务难的难题,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做过有益的尝试,最有效的办法是优先扶持小农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主体的村社本位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也称草根金 融组织),正规金融(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再通过社区型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间接)服务小农。

  一、金融对农民的意义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民无论是生产、消费、投资、储蓄等,都需要金融服务。特别是小农,天生脆弱,难以扩大再生产,更需要金融服务。所以,国际社会普遍把小农享受金融服务,列为一项基本人权。

  首先,金融是农民财产权充分实现的基础,是获得发展权的关键。很 多人都认为农民的土地等财产权不能抵押贷款,是因为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不清晰所致,其实不尽然。农民住房的产权应该是非常明晰的,但是否可以在金融机构抵 押贷款呢?还是不可以的。这是农村金融服务不发达所致,或者说是金融机构不接受农民财产的抵押所致,也可以说是现存的金融制度与农民的产权制度不相适应所 致。如果农村有了适应农民财产权实现要求的金融制度,农民的地、山、水、房屋等可以变现或流动起来,农民每年可以获得数以百万亿计的资金来发展农村了。

  其次,互助合作金融,是农民实现其他合作的基础。小农经济社会,无论是中国台湾地区、日本、还是韩国,假如农会(协)没有“农信部”,是很难想象农会(协)会有很大作为的。“农信部”的利息收入占农会(协)收入的85% 以上,是农民组织的财政基础,是农民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农民劳动合作、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营销合作、财产合作、抗灾 合作等等合作的基础条件,还是农会内部会员之间结算的平台。可以说,农民金融互助合作的权利,是传统“小农”成为有组织的“现代小农”的核心条件。

  第三,农民 互助合作金融还是农民整合农村各种资源、并使之效益最大化的最重要工具。例如,农民想整理村庄土地和实施村庄规划,将多个自然村整理为有规划的“中心 村”,如果农民有自己的金融,就可以通过金融激活(货币化、可流动)存量资产和要素(土地、住房、劳动力等)开展新农村建设。如果农民有自己的金融组织, 农民的土地就可以非常方便的流转起来,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就很容易实现。如果没有农民自己的金融,农民往往会有力无法使,只有两眼向上、向外“等、靠、 要”。

  第四,农民互助合作金融还可以促进农业保险、农民养老保障等事业的发展。

  第五,发展农民互助合作金融,还是重建农民组织和社区共同体,并挽救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最后一次机遇。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制度,随着土地制度和 税费制度改革的偏差,已经快名存实亡了。通过发展农民互助合作金融,重新建立起乡村社区本位的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自治才能得以挽救和完善。

  二、正规金融无法直接服务小农

  一般而言, 正规金融机构若要服务农民,存在“三个致命弱点”。一是成本太高,因为小农贷款额度很小,小农居住又分散,给小农贷款的成本相对企业而言实在是太高。给企 业贷款数千万或数亿,一个信贷员就可以了;要是给小农贷款数千万或数亿,可能需要数百个信贷员。一般而言,正规金融机构为小农提供贷款,年利息低于15% 是无利可图的。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高。一家一户的小农贷款后,小农贷款经营状况如何,信息是不充分的,金融机构难以跟踪管理,风险不好控制;而大企业, 财务规范,经营信息相对透明,风险控制比较容易。三是抵押品变现和可经营性差。农民虽然有很多土地、山林、水面、房屋等财产,价值数以百万亿计,但不能成 为(城市)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抵押品,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变现或有效经营小农的抵押物。正是由于上述三个“致命弱点”,正规金融机构总是不愿意为小农提 供金融服务。最近30年来,政府多次注入资金帮助农村信用社改革, 仅2005年中央财政就为农信社注资1700亿元,希望农村信用社承担起服务小农的责任,但还是不成功,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最终选择了商业银行模式。最近,政府又注资给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改制,希望其承担服务小农的责任,预计也很难成功,因为其改制方案并没有克服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小农的“三个致命弱点”。

  正因这“三个致命弱点”,要正规金融机构(即使是政策性的)服务小农是“强其所难”了。但对于社区型农民主体的合作互助金融组织而言,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小农的上述“三个致命弱点”都不是问题了。

  三、创新农村金融,决不可优先发展私人村镇银行

  如何让小农得到金融服务呢?有关部门的主要思路是开放农村金融,用优惠政策引导外资银行或私人资本下乡创办乡村私人银行和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这是有问题的。政策性 金融机构都不愿为小农提供金融服务,私人银行和外资银行怎么会给小农服务呢?他们同样克服不了“三个致命弱点”。

  现在有很多外资金融机构和私人资本都要求下乡办银行,都承诺为小农提供周到的金融服务,于是最近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也准备“重返农村,服务农民”,都信誓旦旦为新农 村建设服务。为什么呢?经常有外资金融机构和私人银行资本家请我“喝茶”,讨论下乡办银行的事情。我问他们为什么要下乡办银行?除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之外, 还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拿到经营牌照再说(他们相信乡村银行的经营牌照是很值钱的);二是只给农村10%的优质客户服务;三是预计土地会私有化,只接受10-15%的土地(有区位优势)抵押。外资和私人资本下乡办银行是什么目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此外, 小农在农业领域的投资收益率非常低,正常情况在15%左右。而私人银行在农村信贷的利率一般都在15%以上(茅于轼先生在农村的小额信贷试验证明,私人银行服务小农的利率不能低于15%,茅于轼为农民提供的小额信贷利率一般都在20%以上),这样高的利率对小农是非常不利的,农民发展经济的成果就被金融组织吸纳了,农民很难富裕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只能发展内置金融——社区本位、农民主体、利息收入也是归农民。

  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当然是让小农获得金融服务,让农民资产可变现、可流动,让农村内生发展动力。显然,优先发展村镇银行是不能实现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目标的。此外,优先发展私人村镇银行,还有如下弊端:第一,私人村镇银行必将和黑社会势力结合,高利贷不可避免,对农村基金会社会发展都是有害的;第二,会压 制农民互助合作金融发展,对农民合作经济、社区共同体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完善都是不利的;第三,中央对农民的金融支持政策、甚至社会事业政策将难以落实和 操作;第四,优先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土地彻底私有化将不可避免,会促进两极分化,这与中央农村第二次飞跃——“共同富裕”战略目标实现是背道而驰的;第五,如果私人村镇银行优先发展了,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性质将发生彻底改变,共产党在农村的政权将彻底去农民化,农民将彻底边缘化。

  四、必须优先发展农民主体的村社本位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为了解决小农获得金融服务难的难题,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做过有益的尝试,最有效的办法是优先扶持小农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主体的村社本位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也称草根金 融组织),正规金融(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再通过社区型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间接)服务小农。因为社区型农民合作互助金融组织可以克服“三个致命弱 点”——降低管理承本、信息对称、土地等财产可抵押;政策性银行将贴息贷款批发给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解决其资金不足的弱点。农民的合作互助金融组织相 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信息透明的、有一定需求规模和有一定自有资金规模的优质客户;小农相对于互助合作金融组织而言,是一个信息透明、有财产抵 押、规模适合的“优质客户”。由此可见,村社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是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小农必不可少的基础性环节和纽带,因此,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必须以打 基础为着力点。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用了差不多100年 时间来保护性发展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当农民互助合作金融发展到很成熟时候,才准许私人银行下乡和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开展竞争。为什么呢?正是因为小 农弱势,当私人资本下乡办金融时,小农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生存空间就容易受到挤压,小农难以享受金融服务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了。必须优先扶持小农互 助合作金融组织,这是没有捷径可走的。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从正面证明了这点,而菲律宾的实践,则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五、创新农村金融比财政支农作用大得多

  对于农村建设和发展,很多人都认为财政政策作用大于金融政策作用,其实不然,可以作如下比较加以说明。

  一是从数量上比较。中央财政每年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名义上有5000多 亿,如果扣除农口吃财政饭的人头和行政费用,再扣除一些大江大河治理费用,以及层层截留和挪用,实际用于农民和农村建设的钱就不多了。用在农村的资金一般 都以项目的形式运作,扣除“招标回扣”、价格虚高和龙头企业政绩工程部分,实际服务小农的就更少了。如果创新农村金融,帮助农民建设自己的互助合作金融组 织,如果一个村庄建立一个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每个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由政府给予贴息贷款100万,农民入股100万,吸收村民存款300万,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如果再加上乘数效应,农民互助合作金融对促进农村发展和建设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当农民的互助合作金融运作起来后,农民的住房和土地等财产就会自然成为抵押品,土地流转、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就自然而然了。这实在不是财政政策所能及的。

  二是从资金配置的效果比较。对乡村而言,财政资金不要白不要,用10元钱“跑”来11元钱,也是赚钱了;对中央、省级部门而言,“支农资金”只要下拨了,给了谁并不重要,谁“跑的欢”就给谁。所以,中央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是很难的。金融资金则不同,借贷双方都想让钱赶快生钱,一般会将钱用在最有效率的地方和领域。我作过一些试验,给一个村100万财政资金,只能做一件事情,如修一条3公里的路(并不一定是最需要的)。如果借100万给村里的老人垫本办一个养老基金会(社区金融组织),可以在很短时间办起一个资金规模400万元本金的社区养老资金互助组织。400万加上乘数效应,可以为村民提供600万以上的信贷支持,这600万元一定是使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和领域,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一定比修3公里路高很多倍。3年后的利息收入也可以修3公里路。农民贷款后自主扩大再生产的项目,其效果比政府财政支持指挥下的“公司+农户”和结构调整的项目的效果不知好多少倍。

  三是从资金 使用主体性比较。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主体是官员,农民也很难参与,对农民组织化几乎没有促进作用,容易产生腐败。农民互助合作金融不同,借贷双方都是主 体,金融资金的民主管理、借贷和使用,对农民组织、农民家庭和个人的主体性建设会起到促进作用。特别是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对以“金融合作为核 心”的综合性农民组织建设,会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新农村建设和农民适应市场经济,最稀缺的就是农民组织和农民参与了。

  四是从功能 的外延性比较。财政支农资金,并不能带动更多的资金留在农村或流入农村;农民互助合作金融则既能将农村资金留在农村,又能将城市资金吸入农村。此外,农民 互助合作金融作为一个工具,可以达到优化配置农村各种要素的作用。农民的互助合作金融,可以促进劳动合作、消费合作、生产合作、土地合作等合作,促进农村 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调整,促进农村综合发展水平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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