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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最佳方法: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时间:2012-06-20 14:00来源: 作者:收藏
    2009年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要在条件成熟的省、区、市成立预防腐败机构。此后,甘肃省成立了中国首家省级预防腐败局。两年多来,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近10个省、区、市相继建立了省级预防腐败局。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由监察部承担,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预防腐败室承担。各省、区、市预防腐败局的机构设置也应以此为例。
  由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与政府的监察部门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那么,在监察部门加挂“预防腐败局”牌子,无异就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机构,在加挂牌子、增加职能之后,能否以原有的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置,挖掘出新的潜力,完成新增的功能,从而更加效果明显地遏制贪腐之风,的确引人关注。
  最近几年,治理贪腐的机构增加不少,原有机构也纷纷大幅增编扩容。在反贪污贿赂以及渎职等贪腐犯罪方面,公、检、法机构,是法定的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自199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总局以后,在中国各地的检察院系统中,都陆续设立了由检察院副院长兼任局长的反贪污贿赂局,旨在突出重点,打击势头渐猛的贪污贿赂等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
  此外,中共党的各级党委的纪律检查部门,其重要功能也是预防、发现和治理身为党员的官员贪腐行为。至于各级政府,都在其属下部门序列中,设有监察局,专事发现和调查政府行政官员的贪腐行为。专门机构以外,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机构内设的审计部门和处、室,也担负着发现、调查和举报贪污腐败犯罪的部分重要职能。
  总之,在中国,中共党的机构序列、政府机构序列和司法机构序列中,以反贪腐为职能的机关不可谓不多。由此,至少从机构设置之繁复和密集程度上讲,对官员的监管不可谓不严。每一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构中,那些专事反贪腐的机关和部门,其维持日常运转的成本不可谓不高。因此,中共党和政府,在反贪腐方面,付出的力量和成本堪称巨大。
  增设预防腐败局,为中共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监察部门增加职能,是治理贪腐的最新努力。预防腐败,顾名思义,就是要在事后发现、调查、惩戒之前,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官员步入贪腐歧途。最近许多年来,屡有贪腐官员在被判刑后或临刑前,写下了其词也切的忏悔书(其最新版本,应为昨日检察日报刊登的原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吴希宁在监狱服刑期间写下的悔过书),埋怨有关部门没有在其日常工作中给与监督,导致其“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所以,弥补现有监督环节中的缺憾,应该是预防腐败局的功用之一。
  当然,在新增设预防腐败局之外,对权力的最好监督形式,就是把权力的运作过程公开,把权力时刻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因为党、政府、司法机构中治理腐败的专门机关和部门,虽然人数众多,但其编制人员的数量,毕竟只是全体党政官员中的一少部分。治理贪腐部门对官员的监督,虽然不是“人盯人”的监督,但是,腐败“窝案”一发,还是会让这些部门不堪负荷。近期披露的北京地税局窝案,湖南耒阳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55人窝案,中移动重庆公司腐败窝案等,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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