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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立法要摆得平“收治权”

时间:2012-06-20 14:00来源: 作者:收藏

    精神卫生法需要对精神病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作出规范,严格精神病复诊、鉴定等程序。一方面以法律的名义,适度适当限制、剥夺患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对公安机关、安康医院和其他精神病院的收治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精神卫生法草案10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和标准,完善相应的实施条件和程序,依法收治真正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利用强制治疗等规定约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精神卫生法无法回避的焦点和难点。

  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主要分为自愿住院、保护性强制住院与保安性强制性住院三种。精神卫生立法应当针对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三种情况,结合精神疾病的特点,从三个方面强化精神病患者的各项权利保障,同时注重约束公安机关、收治医院和有关部门的权力。

  其一,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治疗,一般是患者病情不严重,处于发病的“初级阶段”,其本人对此有一定的自觉,能主动表达住院治疗的真实要求,愿意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其二,精神病患者的保护性强制住院治疗,一般是患者病情比较严重,为抑制病情发展恶化,防止患者肇事肇祸,在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的同意和协助下,将患者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进行保护性强制治疗。其三,当精神病患者发生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将其强行送进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进行保安性强制治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种和第二种情况都是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对精神病患者采取强制措施,是对其个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目前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据的仅仅是卫生部等部委的规章、规定和地方制定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都不是立法法中所指的“法律”,这些规章、规定和地方条例决定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严格地说是违反立法法的。

  大量案例表明,正是由于法律在这些环节上规范不严、控制不力,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安康医院和其他精神病院倾向于自我赋权、滥用权力,酿成了各种“被精神病”的悲剧。精神卫生法需要对精神病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作出规范,严格精神病复诊、鉴定等程序。一方面以法律的名义,适度适当限制、剥夺患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对公安机关、安康医院和其他精神病院的收治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治疗和非自愿住院治疗,还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政府应当运用公共财政手段,加大对精神病防治的投入,包括将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纳入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精神病用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以专项财政资金解决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专科医院的经费,保障精神病防治机构的医护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这些都需要在精神卫生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政府在公共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中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勇于承担投入责任,也是对精神病患者权利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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