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检察院获悉,今天,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有期徒刑11年。薛维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起上诉。
据了解,薛维林原系中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巴彦淖尔市第二届人大代表、临河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曾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11年11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2年6月1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包头市检察机关指控,薛维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款物共计293.04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后,被告人薛维林主动向自治区纪委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