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3万余元,并使国家遭受3530万余元的损失。8月30日,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李良勇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李良勇在担任赣州市章贡区委副书记、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3.314万元。
2010年,李良勇在担任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在赣江路、滨江四期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3530万余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