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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原墙镇大岳寨村赵彪非法毁坏100多亩基本农田

时间:2015-11-09 09:14来源: 网易论坛作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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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易论坛讯(原文网址:http://bbs.news.163.com/bbs/photo/143677442.html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原墙镇大岳寨村外来人员赵彪非法毁坏100多亩基本农田机耕地建造大型烧砖轮窑厂。2009年初到3月份,大岳寨村100多亩绿油油的麦苗被毁掉,建起了一座规模庞大的轮窑厂。大面积基本农田机耕地被土地被挖掉制砖,造成永久性不能复耕,让人揪心疼。村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打电话到县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多次反映,无结果,当地镇政府无人问。岳营子村东头大桥南边自己村的约5亩地被窑厂挖土制砖,已经挖成6米多深的坑,造成永久性破坏。午收前岳营子东头村民岳邦连、岳邦召、岳崇民等10多人自发的去阻止挖地,行政村村干部岳喜贺到现场驱散群众,并对群众说赵彪烧窑挖土有买地协议,谁阻止谁违法,有一村民岳彪阻止挖地,被窑主赵彪找人打了一顿后,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了7日。赵彪手下找了一帮村霸地痞保护窑厂,下边有村干部撑腰,上边有国土资源局、镇政府包庇,现在在窑厂周围买卖土地更是无人问。2009年4月份距里窑厂东1.5公里阮路沿村阮雷家麦地,出穗的小麦割掉,把地卖给赵彪挖土制砖;距离窑厂北边0.6公里王油坊村的老宅基地约2亩、其他村的宅基地约3亩,都卖给了赵彪挖土制砖。现在烧窑买的制砖的土都是基本农田机耕地和老宅基地的土,都是零散着买。另外我们县其他乡镇也有类似窑厂,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赵庙镇黄门村后,建一大型轮窑窑厂,毁坏耕地100多亩;阮桥镇许寨村南边的轮窑厂,是到周边几公里外买基本农田机耕地和宅基地的土,这样在窑厂旁边看不到挖机耕地和宅基地,实际上用的制砖的土都是机耕地和宅基地的。有的窑厂烧的是拦河坝的土,三塔镇轮窑厂烧的就是拦河坝的土,旧县镇何庄村北700米,308省道偏西旁边现在已经挖土挖了约10亩的大坑,还剩东头一个角正在挖,挖的土卖给附近一个烧砖轮窑厂。现在每天都有大量土地被永久性毁坏。我们太和县非法窑厂是最多,原因是国土资源局私自批地建轮窑,窑主都有保护伞。全县每年要有上千亩基本农田被毁。以前是税镇邹桥行政村吊窑厂泛滥,现在是辐射全县其他乡镇建大型烧砖轮窑厂。新华社记者程士华就曾经报到过阜阳市太和县税镇邹桥村毁地烧砖窑的事,但是窑照样烧,原来是小吊窑,现在是大轮窑,鸟枪换炮。现在的事情只有中央重视,才好解决。

  大岳寨村赵彪毁坏基本农田机耕地建造轮窑厂村民多次反映,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墙镇政府就是不作为,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并且欺上瞒下,2009年3月份在网上发帖子说赵彪轮窑厂占地20亩已经拆除,实际轮窑正在烧砖。村民对此事反映非常强烈,现在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又在网上发帖子说赵彪轮窑厂占地37.56亩,准备拆除,实际赵彪轮窑厂毁坏土地百亩之多,都是上等基本农田机耕地,而太和县国土资源局说是荒废地。这样的国土资源局是与中央的保土地红线的政策对着干,与15号令对着干。赵彪轮窑厂有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一个副局长私自办的假证。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以前已经判刑了一个。现在赵彪轮窑厂每天都在挖地烧砖,村民给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苗同贺打电话反映,苗局长说找镇政府,来回推拖无人问。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根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的规定,我国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以下4种:

  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⑵非法占用耕地罪;

  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⑷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该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对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这两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清正廉洁性和正当性,也侵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还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土地犯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如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0.33公顷以上等行为,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处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0.66公顷以上等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6公顷以上等行为,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2公顷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等行为,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有关具体问题进行明确:

  发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后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第三条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对于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但在15号令施行后仍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也同样追究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现在社会有钱能使人推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法律条文无人执行。他们建窑为了赚钱,不顾一切大量破坏基本农田机耕地,地方政府以及国地资源职能部门严重失职。在我们这里保护土地的观念淡薄,没有保护土地就是保护生命线的观念。应该在全国掀起一场保护基本农田机耕地的运动,严厉惩处一批毁坏土地的不作为官员。中央应该采取措施了,不然的话土地红线是保不住的。现在应该大力宣传保护土地就是保护生命线。现场抓拍挖地取土烧砖毁坏基本农田机耕地的图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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