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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和培育

时间:2013-05-29 19:39来源: 作者:收藏
要使转入转出土地农民都充分受益

——黑龙江省委农办、省农委主任王忠林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和培育

    本报记者 唐园结 冯克

    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中国已经到了通过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来适应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阶段。今年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适度和规模上把握好原则,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没有规模肯定没有效益,但规模化多大才算适度?在家庭经营仍然是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下,选择和培育什么样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更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能够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预期目的,成为各地在贯彻落实今年一号文件中需要认真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以现代化大农业领跑全国的产粮大省黑龙江,从2003年就试点组建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至2012年底,该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户数由2007年底的419户发展到29089户,增长近70倍。特别是黑龙江农机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程度,提升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水平,加快了农业的产业化进程,降低了农民生产经营的成本,推动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日前,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委农办、省农委主任王忠林,请他结合黑龙江多年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特别是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和探索,谈一谈如何因地制宜地选择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记者:选择和培育什么样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能够释放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佳效益?对此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王忠林:从我国国情来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是中国农业难以绕过而必须破解的问题,没有规模经营将很难实现农业现代化。当然,不适合搞规模经营的地方硬搞规模经营不行,适合搞规模经营而不搞规模经营也不行,因此我们所说的“适度”实际应该是说土地规模过大过小皆不宜。

    土地规模经营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情况下,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并不十分明显,由于农机化水平低而人的作用显得特别突出,只要人出力即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业生产变化主要是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所以农业生产效益提高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仍是很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现代农业科技和先进农机具的应用成为农业生产经营差异的重要原因所在,因此发展规模经营逐步提到日程上来。

    规模经营呼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提倡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在选择经营主体时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农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主要看哪种经营主体能够充分发挥生产力的作用,能够吸纳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使用现代化农机具,极大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二是务农农民收入明显增加。农业现代化并不必然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也会出现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但农民并未得到合理收益的现象,这样的农业现代化不是农民所乐见和欢迎的,也是不会持久的;三是转出土地的农民权益也应得到保障。选择农业经营主体并不仅看效益有所提高,也不仅是获得土地从事耕种的农民能够致富,哪种经营主体能够使转出土地的农民也受益,能够使广大农民各得其所、都得到合理的报酬,才更是选择经营主体必须考虑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目的。

    记者: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我们应该培育哪些新型经营主体,来实现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

    王忠林:在解读今年一号文件的时候,很多人认为应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我感到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

    首先,虽然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主体,但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只这三种,比如农业企业也是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包括在内。其次,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上这三种经营主体并不“新”,国外早就存在,我国历史上也有。我觉得我国农业经营主体至少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家庭。种植大户也好,家庭农场也好,不管叫什么名字,经营主体都是家庭,以户为单位。家庭是农业生产最早的组织单元,原始社会就有。但那时是自然经济,现在是市场经济。家庭在国际上也是农业生产通常采用的经营主体,主要因为家庭经营监督成本低,其自觉性、灵活性和高效性是其他经营主体不可比的。

    二是企业。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目前企业在农业领域虽有进入,但主要是从事农产品加工业,也有少数从事蔬菜、经济作物以及设施农业生产。

    三是合作社。我国目前比较多的是为农民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主要有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供应以及农业科技服务等合作社。国外因其土地私有,家庭经营的土地易于形成规模,农民合作社主要是服务,目的是应对市场,而不是也不需解决家庭的土地规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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