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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将食用农产品生产纳入法制化管理

时间:2012-11-12 13:51来源: 作者:收藏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全国第一个出台的省级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的审议和修改,最终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八章,104条,针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和责任机制,分别对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做了专门规定,《条例》要求,“省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纪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同时,“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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