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的农村经营主体主要是养殖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民生产合作组织。前者主要是鼓励养殖和种粮大户接收外出务工农民的闲置土地,而后者则是鼓励把分散在各处的农民联合起来,提高生产效率。
强制农民出让承包土地则是现在很多地方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要阻止这一现象,就要给农民发证确权,这样如果一旦农民失地,可以凭借法律手段索偿自身权利。(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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