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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不得剥夺妇女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间:2012-06-04 15:40来源: 作者:收藏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三次审议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刘彬)5月21日,《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审议。《条例(草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地转让须家庭成员共同签字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关系到农户整个家庭的基本生产资料,转让与否应当由家庭所有成员确定,而不能仅由家庭中一人签字说了算。据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一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转出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转出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受让方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因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调解组织予以调解解决,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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