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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劳教制度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有问题

时间:2012-10-10 11:07来源: 作者:收藏

  导读: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表示,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 

官方:劳教制度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有问题

  昨天,记者在发布会现场提问。新华社发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在昨天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并未正面提及劳动教养制度,但在记者提问环节,这一制度却被两度问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劳教制度有法律依据,当前也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改革试点工作刚刚开始。 

  答记者问 

  劳教制度认定程序有问题 

  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中,“上访妈妈”唐慧的遭遇一度将劳动教养制度推向风口浪尖。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上午就《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德国世界报记者问:在这个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我们没有看到提到劳教问题,为什么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考虑到有很多人大代表都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姜伟说,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劳动教养改革试点刚开始 

  会上,中国日报记者就此提问:我们了解到,违法行为矫治的试点已经在包括南京在内的一些城市开始推广了,我想请问现在试点的工作进展得怎么样? 

  有没有向其他地方推广的可能?有没有时间表? 

  姜伟表示,劳动教养改革试点工作刚刚开始,没有具体的情况可以发布。本报记者商西 

  专家谈改革 

  重庆大学教授陈忠林 

  缩减劳教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曾提议改革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必须改变,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正是改变的方向”。他认为,对劳动教养进行改革,缩减其适用范围,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目前主要的分歧在于:矫治决定主要应由司法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来决定。这一分歧直接导致《违法行为矫治法》的“难产”。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明确劳教法律程序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是介于治安处罚和刑罚中间的一种处罚制度,对于一些违法不断、危害严重,却不够入罪的行为,需要一个治理的措施,“要考虑到保障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的稳定”。 

  改革首先要通过法律途径来重新明确劳教的标准、条件和范围,必须明确劳教判决的法律程序,完善劳教对象的救济途径。在裁决阶段,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 

  劳教应由司法审批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曾参与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讨论。他表示,草案最大的争议是劳教决定由谁来作出。劳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须通过法律设定之外,要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不能让行政机关决定,现有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审批委员会不能算是司法机关。他主张,《违法行为矫治法》所规定的矫治时间应与《刑法》衔接,以不超过半年为界。同时,将劳教决定司法化,在人民法院建立轻罪法庭,专门处理劳教决定,以改变目前公安行政决定的格局。 

  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 

  劳教行为需要分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应对劳教制度进行重新改造。从实践中来看,劳教制度操作其实是把这种指控的权力、调查的权力和施加处罚裁决的权力都集中到了公安机关这里,所以它就很难产生制约,因此在实践中的确也出现了一些被滥用、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这种情形,也需要加以改进。他认为,未来可以考虑将需要劳教的行为分化,确实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而构成轻罪的用刑法调整。目前劳教制度改革首先要明文规定行为名称。本报记者王秋实 

  新闻延伸 

  劳教由“存废之争”渐入改革议程 

  2003年4月,辽宁省朝阳市农民张斌因遭到其他劳教人员殴打,惨死在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今年8月3日,因为年仅11岁的女儿被强迫卖淫后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母亲唐慧不断上访,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每每发生此类事件,均能引发学者对劳教制度存废的广泛争议。 

  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 

  1956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并于次年8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确定了适用劳动教养的四类人,并确定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这标志着劳动教养制度的确立。 

  从此,劳教制度开始以一种最强大的行政处罚手段的角色,在我国发挥作用。 

  教养对象几乎无所不包 

  这一制度设立的开始,劳教的对象主要限于一些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 

  会主义的反动分子,以及被单位开除、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不务正业的人员等。中央政府希望把他们集中隔离起来,并辅之安置就业。但改革开放后,劳教对象的范围随着几次“严打”的进行开始扩大,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开始对劳教对象进行转型和延伸。 

  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劳动教养对象由委员会审查批准,并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延长一年。 

  此后,劳动教养对象的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大,到了现在,几乎达到“无所不包”。 

  2002年4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其中对大到危害国家安全、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小到倒卖车票、船票、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都可以予以劳教。规定中还设立了一些“兜底”条款,对一些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都可以予以劳动教养。 

  “废改之争”此起彼伏 

  由于劳教对象范围的宽泛,以及制度上的不透明,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2003年4月,辽宁省朝阳市农民张斌因遭到其他劳教人员殴打,惨死在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同年8月,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向省政协提交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得到多名委员附议。2005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在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名的人大代表达到420名。 

  2007年,茅于轼、贺卫方等数十人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法制办没有回复。 

  有关劳教制度的“废改之争”已存在多年,一些专家认为,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废除存在的难度和阻力相当大,进行改革会实现得更快。在昨天的国新办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论证工作,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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