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前考虑好自已的购房规划,要根据自己的收支能力、购房需求和商品房建设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慎重决定。要培养有梯度、符合自身情况的购房消费观,尽量避免受广告或销售员的误导冲动购房,以免事后违约导致经济损失。
二是要了解开发商资质与实力,掌握所购楼盘及其开发商的详细情况,查看该房产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项许可证书。一般情况下,资质证明完备、建设等级较高,资金实力雄厚、历史市场口碑好的开发商相对而言可信度较高。
三是支付定金要慎重,看清预付款的性质后再行付款。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规的规定,“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具有违约惩罚性。即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合同后又拒绝购买房屋时,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不具备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四是按遏购房时要弄清按遏条件、还贷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尽量避免出现签定购房合同后却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对因故不能办理按遏手手续时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建议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不要相信销售代表单方面说辞。有条件的,在买房前最好先咨询相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
五是要细读房屋销售合同条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能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开发商一般还会要求消费者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有的条款明显是对开发商有利。因此,消费者要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阅读和全面了解,如果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不合理,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改正。如购房者与开发商无法协商一致,消费者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
【律师观点】
福建省消委会律师团成员――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郑律师表示: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作为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楼盘及开发商的详细情况,并结合自身需求和经济情况考虑是否购买。若购房者匆忙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此后又拒绝购买房产,开发商将可以依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购房者交付的定金,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购房者还需关注有的购房合同中将定金改为保证金的表述方式,并约定违约后予以没收等条款,消费者均应看清、理解后再行签约和交付相应款项。
预定协议、购房合同都属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是签订预定协议还是购房合同,购房者都应当在签订合同前仔细、耐心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定金、购房款支付、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免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将购房者置于极端不利的位置。但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在房产销售中存在“五证”不全、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履行或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