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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县参加“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县”有机管理培训班心

时间:2012-06-27 11:32来源: 作者:收藏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县”有机管理培训班于6月25日日在我县成功举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家们详细解析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面是本人参加完“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县”有机管理培训班后的心得体会。总体来讲,新版实施规则严格很多。

    一是认证门槛提高,新版规则规定,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1)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2) 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3) 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5)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9)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10)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二是对认证企业管理严格,新版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2)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3)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4)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5)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6)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7)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8)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9)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10)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11)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12)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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