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2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规范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类
(1)乡村精英领导型
这种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由多年从事生产、运销、技术推广和村镇管理的乡村专业大户、经纪人、技术员和村干部等精英牵头,联合从事同种专业生产的农民自发创立。这些乡村精英多数技术上有专长,善经营、会管理,有丰富的种养经验或营销经验,并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影响。具体有:
专业大户引领型
技术能手领办型
运销大户或经纪人领办型
乡村干部带动型
(2)龙头企业带动型
一般采取“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由农户负责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侧重联系和服务,公司侧重产品营销和加工。农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通过合同关系或股份合作关系保持稳定的业务联系和利益联结。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由于加工流通企业的拉动效应常备相关的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称为“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的“龙头”。高度发达的现代加工流通企业,特别是具有规模化生产和销售市场的食品加工企业,亟需要建立质量稳定原材料批量供应基地和组织,这就为龙头企业主动引导农户创建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动力。
(3)集体经济依托或改制型
由乡村集体经济改制形成。依托村或乡镇、社区组织优势,以社区组织的人力、物力为后盾,吸收本村及周围农村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民建立合作社,发展专业化生产,实行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多是村集体延伸兴办服务组织,各村经联社干部指导农民生产,组织集中销售,使农民增收。
乡镇供销合作社转制形成。
“支部+协会”型。
(4)政府部门引导型
政府部门引导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通常是指政府相关部门为了贯彻农业发展战略,利用政府行为号召农民联合起来,并具体指导和帮助农民组建形成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模式。
这类的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体系都是在政府主导推动下形成的,或多或少地带有官办的色彩。典型的例子有日本、印度、泰国和韩国等亚洲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