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5)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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