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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修法规定新建居民区须按规模配建学校

时间:2013-08-26 07:07来源: 作者:收藏
  5月28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正稳步推进,但作为配套设施的学校建设却相对滞后,不能满足人民对教育的需要。  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学校建设与居民区建设的“三同时”,还增加规定:“新建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一所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一所初中”。而在城市新区规划中,必须对学校设置进行同步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鉴于部分地区财政状况紧张,而房地产开发商具有建校的便利条件等情况,《办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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