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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时间:2013-08-26 13:43来源: 作者:收藏
  云南经报讯  昨日,《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孟跃武、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熊正益,云南省民委副主任李国林等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并发表讲话。  孟跃武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熊正益就文化系统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建议,他指出,“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全面把握和领会《条例》,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据了解,《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3年3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条例》亮点突出,在强化政府保护责任,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非遗”调查等方面做了明晰的规范。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如: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对无法履行保护职责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进行重新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待遇;实施旅游业收入反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全国首创条款。(记者 刘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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