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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随意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最高罚3万

时间:2013-08-26 13:59来源: 作者:收藏
  黑龙江省拟首次为高速公路管理立法。近日,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被提请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对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高速公路应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对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可采取计重方式收费;对客运车辆,可按照车型方式收费。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7座及以下的载客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此外,草案规定,应加快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的推广应用。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能满足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车道。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黑龙江省政府可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草案还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定期检查高速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应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未及时清理积冰、积雪,未修复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未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道口设置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应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污染、损毁高速公路以及损坏、擅自移动、拆除和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缘起向外100米、高速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矿)、取水、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其装载物触地拖曳;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车或随意停车;禁止拦截、检查车辆;禁止停车乘降旅客,装卸货物;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行人和牲畜进入高速公路。  草案规定,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故意堵塞收费道口,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或有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行为的,可以扣押车辆。扰乱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造成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按规定开通或随意关闭服务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通行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通行证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除实施卸载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载货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除实施卸载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可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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