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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消毒餐具不得收费 违者最高处罚1万元

时间:2013-09-09 02:46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讯  餐饮企业不管向消费者提供哪种餐具都不得另行收费。记者近日从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了解到,继去年年底工商部门叫停最低消费之后,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日起乌市工商部门将查处餐饮业违法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将接受最高一万元的处罚。  据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人介绍,目前,普遍存在的餐饮服务者以其规定的价格收取消费者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餐饮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健康安全是其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应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  近日,乌市工商部门下发了《关于查处餐饮业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侵权行为的通知》,据介绍,一直以来对于一次性消毒餐具的收费问题,消费者反映非常强烈,认为餐厅提供收取费用的餐具非常不合理。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求餐饮服务者停止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在此《通知》发布之前,乌市餐饮企业需向消费者提供收费和不收费的两种餐具供消费者自由选择,与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次发布的《通知》中不再有收费与不收费餐具的选择问题,要求餐饮企业无论向消费者提供哪一种餐具,一律不允许收取费用。(记者 潘从武)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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