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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

时间:2013-09-14 17:06来源: 作者:收藏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 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    今后,甘肃公众参与地方性立法将有法可依。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国内首部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    公众可提出法规草案文本    关于公众参与立法会议的种类,《条例》规定: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或者公众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也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其他形式的会议听取公众意见。    条例明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的,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信息。    而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有:向地方性法规制定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法规草案文本;受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委托,提出法规草案文本;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应邀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    条例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激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众予以表彰和奖励。公民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予以补偿。同时,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仍需强化程序保证严格实施    近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立法程序规则和立法听证规则等,建立了诸如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等一系列制度。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绪胜表示,通过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和机制的构建,能够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甘肃出台国内首部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立法条例,就是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制度性尝试。法律界人士表示,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立法机关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意代表性。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门立法,让公众积极参与立法,广泛征求包括利益关系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    而甘肃出台国内首部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立法条例,对于依法保障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实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化、常规化和程序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具有突破传统立法范式的制度创新意义。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提醒,应该加强程序的可实施性并严格去执行,不要让公众参与立法像参加某些听证会一样,沦为一种形式。(记者 曹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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