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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规定打官司到北京 广州中院判为无效条款

时间:2013-09-14 17:26来源: 作者:收藏
  南方日报讯  网上购物越来越普遍,但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维权却是个麻烦。许多网站在注册时都会弹出一个注册协议,里面暗藏维权时不利于消费者的陷阱,但几乎无人细看。  近日,广州市中院的一个裁定就否定了当当网注册时的格式化协议。该网站关于“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当当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条款被列为无效合同。  网购买到假货维权久拖不决  2011年10月,在广州白云区居住的王先生在当当网上购买了一批“苦瓜清脂”胶囊,商家把产品的减肥功能说得天花乱坠,但是王先生用后颇觉上当。他把网购的胶囊送到当地工商部门检验后,发现自己买的是假货。“说明书上写的是广州市保健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但工商查证后告诉我,这个厂名并不存在”。王先生于是要求“假一赔十”,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白云区法院。  白云区法院受理之后,当当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合同协议,只有北京地区的法院才有权审理。王先生要打官司,就要从广州到北京去。  原来,此前在当当网注册时,王先生不知不觉地同意了网站的协议,如果点开协议的详细内容,会看到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的条款,即“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当当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王先生当时没细看,向白云区法院提供了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交易的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白云区。据此他认为,白云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中院作出裁定协议对消费者不公  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认为其网站上的交易条款已载明争议管辖地在被告住所地,但无证据证实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或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了说明,故该条款应视为对原告无效的格式条款。根据原告的订单信息显示,该次交易的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此案中,《当当网交易条款》属于格式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考量,以排除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经审查,首先,当注册人进入注册页面时,“同意《当当网交易条款》和《当当网社区条款》”的选项,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同时,网站没有对注册人直接明示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并且在《当当网交易条款》中,上诉人也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充分注意。  而且,这种协议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往往价格不高,如照此条款维权,将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应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记者采访了解到,类似《当当网交易条款》,许多网站都有类似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许多消费者在维权时看到曾经签过的这些条款,误以为维权无门,而草草放弃。法官提醒,实际上许多协议和合同虽然签订,但不一定每个条款都是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于霸王条款,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合同。另据了解,目前王先生关于“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已经一审胜诉。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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