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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轨交设施内便溺或违法 最高可罚5百

时间:2013-09-25 11:59来源: 作者:收藏
  连日来,上海轨道交通内发生多起儿童随地便溺事件,甚至引发不少纠纷。新民网记者从今日(1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看到,便溺行为被明确列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禁止行为;一旦违反相关禁止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共列出了十二条在轨道交通设施内的禁止行为,除了“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擅自设摊、卖艺、散发宣传品或从事销售活动”等外,“便溺”行为和“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口香糖,乱扔纸屑等杂物”一起,被列入了禁止行列。    此外,草案中还对授予轨道交通企业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明确。“轨道交通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营具有积极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这样表示。    而根据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一旦禁止行为明确入法,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违反禁止便溺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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