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表示,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是指环保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哪些信息环保部门应主动公开,《指南》给予了明确,其中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主要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做出的审批决定;此外,还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做出的验收决定。
《指南》还要求,环保部门应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指南》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指南》特别提出,环保部门应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其中包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全本。
《指南》要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指南》说。(记者 郄建荣)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