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经朋友介绍,自2007年9月以来一直为李某家做钟点工,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2点,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做中午饭。偶然间,张阿姨得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于是,第二天,张阿姨向李某提出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遭到李某拒绝。张阿姨将李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李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张阿姨的工作性质为非全日制用工,故无需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法院遂驳回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王雪 邢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