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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害 被帮工人应赔偿

时间:2012-06-06 17:54来源: 作者:收藏

在给他人帮忙过程中意外受伤,落下了六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6万余元。

李某从事收购皮棉工作,宋某经营再生棉加工厂,双方经常有业务往来。2011年12月6日,宋某的加工机器出现故障,此时前来送货的李某遂帮忙检修。李某在检修调试机器时因操作不慎挤伤右手,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后双方就医疗费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是在给被告宋某帮忙检修调试机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双方未商谈报酬,原告未领取报酬,被告也未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忙行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无偿帮工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在给被告检修调试机器这一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帮工活动中缺乏应有的警惕,对于自身的人身安全保护不够,操作机器不当引发此次事故,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宋某承担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通讯员 刘飞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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