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任劳任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需得到维护。我国法律法规从多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高温天气降至,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
劳动者有权获得安全工作环境
2011年7月6日上午,鉴于室外最高温度已达37℃,为确保劳动安全,从事室外作业的梁纬向经理要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经理不仅没有答应,反而责怪梁纬有意找茬。梁纬一气之下拒绝上班。公司随之以梁纬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决定解除与梁纬的劳动合同。
点评: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梁纬可以要求劳动仲裁。一方面,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梁纬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即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梁纬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施加处罚。
身体不适,有权要求调岗
钟玲患有脑血管性疾病,医生曾对其一再叮嘱不要在高温下工作。2011年7月15日,因当地天气预报播出将连续一周气温在37℃至39℃,钟玲遂要求公司领导调换岗位,但被公司拒绝。理由一则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岗位,实在无人可换;二则是若大家都这样拈轻怕重,岂不乱套?
点评:钟玲有权要求换岗。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07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天气须发放高温津贴
2011年7月底,连续两个月在超过了33℃的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杜蒙等员工发现,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比上个月少了,经仔细对比,发现原来是没有了高温津贴。杜蒙等遂要求补发。
点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第7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足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