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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给工资成“潜规则”?90后法律维权

时间:2012-06-06 17:54来源: 作者:收藏

  试用期不给工资甚至不签合同,成了某些企业的潜规则。被试用了一个月后老板不给工资,英语专业毕业的90后小张据理力争,终于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拿到了自己应得的3500元工资。

  小张是某校英语系的大四学生,通过人才招聘会联系上了鄞州某外贸公司。经过面试,外贸公司3月底通知小张去上班。

  但在签约前一天却出了问题。小张说:“负责人说前三个月试用期不给工资,当时我觉得公司这样做不合理。我虽然没有毕业,但各项外贸流程还算熟悉,口语相当流利,并已取得英语6级证书。”

  经过交涉,负责人王先生答应给工资,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1400元,提成另算。第二天,小张上岗了,岗位是外贸业务员。一个月中,小张做成了两笔单子。

  4月30日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小张却没有领到应得的报酬。小张和主管交涉,要求按约定发放工资。负责人王先生起初对小张的要求不置可否,被问急了,王先生甚至让小张不愿意做就走人。

  小张最后选择了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她到公司所在的五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经过近半个月的调解,外贸公司终于给了小张应得的3500元工资。

  -专家点评

  鄞州区司法局局长王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另外,试用期的工资应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陈爱红 通讯员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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