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刘建 通讯员岳明静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挂靠企业购买车辆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王先生就是其中之一。王先生将购买的新车登记在了朋友公司名下,不料朋友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王先生的爱车也无辜的登上了破产财产清单。
王先生认为,将车辆登记在朋友公司名下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明文禁止性规定,应当视为合法,现公司依法申请企业破产,不能将车辆纳入破产程序处理,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轿车为自己所有。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王先生。
■以案释法
车辆产权认定不只看登记
法院认为,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个人挂靠企业购买车辆现象普遍存在的客观实际,可以推断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虽然该车辆登记在朋友的贸易公司名下,表面上看是该公司财产,但车辆登记应只起到了初步证明的推定作用,如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此种推定,则应以实际情形为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王先生支付了对价并接受交付,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应当认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