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余德厚 黄灵钰 在农村,外嫁女请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事经常发生。村民麦女士2008年与陈某登记结婚,但其户口从未迁出所在村。后来,村里的经济合作社获得664万元左右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给每位村民分两万元,不过村里以麦女士已外嫁他乡为由,没有给其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为此,麦女士将村里的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
近日,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对此案一审后,判决经济合作社一次性支付给麦女士征地补偿款两万元。
■以案释法
外嫁女娘家生活权利不变
法院认为,麦女士登记结婚后,一直在村庄随娘家亲人居住、生活,其户口也一直未迁出本村。同时,麦女士与其他村民一起参加村里的其他集体活动,已经履行一个村民的职责,也尽到一般村民义务。因此,原告麦女士具备该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对土地征用补偿款,麦女士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分配权,应按一般社员的分配额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