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袁俪荣 市民马林涛在某大药房花了1530元买了虫草片回家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赣卫食字”。后来马林涛查询得知,冬虫夏草为药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使用。马林涛认为,大药房没有尽到严格把关的法定义务,请求大药房退货,并赔偿10倍价款,共1.53万元。对此,大药房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随后,马林涛将大药房告上法院,索要10倍赔偿。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药店赔偿马林涛1.53万元经济损失。
■以案释法
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2010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本案虫草片中添加冬虫夏草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大药房疏于审查义务经营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应当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