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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偷开船只去电鱼

时间:2012-06-26 19:19来源: 作者:收藏

  本网记者余东明 王家梁本网通讯员屈庆东

   2012年3月21日凌晨,入春的湖面上,还带着丝丝寒意,而两条黑黝黝的挂桨船则悄悄地驶入了山东省微山湖韩庄水域。和普通的挂桨船有所不同,这两条船上携带着电瓶、电舀子、鱼网等电鱼工具。驾船的张某和陈某裹了裹身上的棉衣,两人对这次出航充满了期待。

  张某是微山县当地村民,自己经营着一家饭店。3月20日中午吃饭时,张某向陈某提议,“禁渔期内,野生鱼价格特别贵,咱用电网去湖里电鱼吧。”两人一拍即合,约定开上陈某的挂桨船,到湖区电鱼,然后平均分配。

   3月21日凌晨1时许,张某用电话叫醒陈某和于某,陈某喊上了妻子段某,张某又约上了邻居李某一起去电鱼。在夜幕的掩护下,5人乘坐两条挂桨船,驶向了湖区深处。3时许,按照事先的分工,张某等人有的开船,有的拉鱼、挑鱼,开始忙活起来。然而,让张某等人没有料到的是,警方突从天降。张某一伙被逮个正着,经过称量,5人共电了150多斤鱼。

  微山县法院一审后认为,陈某、张某等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为陈某提供船只和主要捕捞工具,其所起作用较大,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于某拘役六个月,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

  电鱼非小事,罪可入刑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微山县法院法官孟焕表示,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情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很多人觉得,电鱼不是什么大事,怎么会触犯刑律去坐牢呢?”孟焕表示,电鱼对渔业生态资源破坏非常大。由于电流电压较高,足以将大鱼电晕,小鱼电死,即使少数鱼类被电击后侥幸逃脱,大多也会丧失繁殖能力。这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浮游生物、微生物数量增多,整个水域的生态平衡就会受到严重破坏。”孟焕通过此案提醒广大群众,别为了贪图一时一己之利,冒险进行非法电鱼,这样做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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