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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 业主拒付管理费败诉

时间:2012-07-10 09:15来源: 作者:收藏

  上海市一居民小区业主李先生,因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有瑕疵,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先生给付物业管理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135.94元。

  物业公司诉称,其为共和新路一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李先生系该小区业主。自2010年1月起李先生拒付物业管理费,虽经多次催告,李先生至今仍未能支付。

  李先生辩称,其于2006年入住小区,之后一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直至2009年底。自2010年以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小区公共部位经常乱停、乱放自行车、电动车,而物业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居住的房屋对面开设麻将室,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困扰,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亦无所作为;居住的房屋门口及楼道经常堆积垃圾,向物业公司反映后,未能及时清理。此外,整个小区普遍存在着水箱未定时清洗、垃圾未及时清理等现象,总体上小区的卫生状况比较差。鉴于物业公司的保洁服务质量不到位,要求法院对于物业管理费中的保洁费用以及综合管理服务费用进行调整,其余费用同意按照原标准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法庭对该小区的勘察情况,对比原告在诉讼中就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的工作人员安排和工作流程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原告实际管理效果与其自认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存在相当的差距。作为业主,在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意见的情况下,应当合法合理维权,拒付物业管理费并非是正当维权途径。相反,拒付物业管理费,是对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的不公平,亦是让物业管理企业资金难以周转,继而使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的始作俑者。作为“主人”的业主方和作为“管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据此,法院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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