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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鞋仨月鞋底断裂 法院判决超市全额赔偿

时间:2012-07-10 09:15来源: 作者:收藏

  顾客王先生在某超市花费693元购买了一双品牌男鞋,穿了一个月后发现鞋底遇湿地发潮,三个月后鞋底断裂不能继续使用。王先生与该超市多次协商,但超市方面以王先生没有购货凭证为由不同意退货。于是王先生将该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货、在报纸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693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书面证据,其中一份是被告销售品牌男鞋的价签一张,面额为693元;另一份证据为POS机签购单,该签购单注明收款单位为被告,消费金额为693元。此外,原告还向法院出示了鞋底断裂的品牌男鞋。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鞋款项693元,原告将男鞋退还被告。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消费维权纠纷。首先,原告在正常穿着鞋子时,是在合理期限内出现了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原告胜诉与否的关键还在于其能否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销售该男鞋时的价签,以及POS机签购单和诉争商品品牌男鞋一双,一起形成了证据链,证明了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诉争商品的事实。被告对此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最终,法院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法作出退货的判决。

  虽然王先生最终赢了官司,但也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注意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比如可以先找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和行政执法机关申(投)诉,还不能解决时,再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击水律师事务所:潘 强 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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