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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过后,受害者如何维权

时间:2012-08-23 15:26来源: 作者:收藏

  北京遭遇6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的暴雨袭击,因暴雨袭击导致的纠纷必然出现,如何预防和处理这些纠纷成为很多人必须面对的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一份调研报告,对暴雨后易发的五类法律纠纷进行了分析。

  车辆受损理赔需有涉水险

  根据北京保监局的最新统计,截至7月22日17时,在北京各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接报案19547笔,估损金额约9882万元;财产险接报案533笔,估损金额约1 .2亿元。因此,大量私家车车主面临暴雨过后的车辆损失理赔问题。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即交强险)不同,私家车被水浸泡后的理赔前提是车主为事故车辆投保了车辆涉水行驶损失险(简称涉水险),这是专门针对因水淹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的一个险种。

  一般来说,涉水险的理赔对象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遭遇下雨、内涝等天灾,车辆被淹没;二是车辆不慎掉入水中;三是车辆停在停车场、地库时,被水淹没。

  朝阳法院法官凌巍指出,涉水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在车主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涉水险。价格基本相当于本车车损险金额的5%,以一辆2009年出厂、价格13万元左右的车辆为例,涉水险的保费在80元左右。换言之,如果私家车除了法律强制的交强险外,没有投保商业险中附加涉水险的车辆损失险,就有可能导致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的后果。除此之外,如果驾驶员驾车涉水时操作不当,如汽车在水中熄火后,又立即发动车辆,也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地库被淹开发商能否免责

  河水倒灌进地下车库的情况,致停放的车辆被水浸泡而受损,由此,被淹车辆的车主们纠结于如何进行维权。

  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徐天元指出,受损车辆的车主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需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且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这样一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车主可基于此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额外的损失,仍可向相关过错方予以主张,而重复部分则不能再次以诉讼方式解决。

  地下车库的进水问题,因暴雨之前通常会有天气预报的预警通知,提示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准备工作,且降雨通常为一个渐进的过程,故物业管理公司对降水量的加大及地下车库积水问题应有适当的预见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一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无及时通知车主。二是有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措施。即有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封闭地下车库、有没有尽力向外排水、有没有时间及条件尽力将车辆转自地面等。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上述义务,并无履行瑕疵或懈怠表现,则物业公司可以免责。”徐天元说。

  还有一种纠纷发生在车主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常以其建设符合规划标准,通过了相应检验,而由于政府公共服务系统的相应管线设备排水能力不足作为其免责的事由。徐天元说,对于此种情况,一般不宜就此作为开发商完全免责的事由。

  他指出,开发商对其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小区及公共配套设施应承担相应性能和质量的保证义务。对于是否具有相关排水能力及条件的标准,其作为专业单位较之业主(车主)具有更强的判断能力。对于能够发现排水能力不足的情况,开发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应、沟通,协调解决此问题,而不能将此问题的全部责任推至业主(车主)身上。

  人身伤亡需举证

  根据北京市政府新闻办22日22时40分通报,截至7月22日17时,北京市境内共发现因暴雨死亡37人,其中,溺水死亡25人,房屋倒塌致死6人,雷击致死1人,触电死亡5人。

  按照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述死亡事件中有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等。

  当然,考虑到此次伤亡是由于暴雨引起,所以还需考虑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因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凌巍说,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承担的基本举证责任包括受损害的事实,即具体的损害后果;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尽量做好取证工作,包括以报警、录像等形式固定侵权行为的现场情况、保存损害后果如医药费、交通费的相关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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