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有贷款的房屋时,因银行的原因,一般买方只能以卖方名义交贷款。因此,双方往往会因还贷问题产生纠纷。下面就是因卖方变更账号,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例子。
案情回放——
黄先生急等结婚,经多方寻找,终于选定北京市A区B小区C号楼1701号房屋,但是经询问,这房屋有贷款,经多次协商,商定黄先生给房主王先生首付款16万元,之后由黄先生以王先生的名义继续还贷款,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黄先生将首付款支付给王先生,王先生遂将房屋及贷款手续交付黄先生。之后,黄先生遂按约通过原账号以王先生的名义向银行交纳贷款。
前不久,黄先生突然接到一纸传票。原来,王先生私下和银行达成协议改变了房屋还款账号,由于黄先生仍按原账号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遂以为是王先生不能按期还款,将其告到了法院,并强制执行了相应款项。之后,王先生认为黄先生未能按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判令黄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及赔偿损失。
黄先生称,他已如约履行了双方的协议,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首付款、还贷均是如期进行,有还款存折为证,造成银行不能划扣还款的情况是由于王先生的原因造成的。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已经实际交付房产,王先生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损失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应自己担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黄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黄先生知道他与银行协议变更了扣款账号,故其后果应由王先生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信、自愿原则履行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与黄先生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之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义务。但王先生自行变更扣款账号,未通知黄先生,违反了诚信原则,其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李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