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作为工人群体的一员,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有些单位在农民工入职后并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保,经查处后,开始缴纳,但对之前未缴纳的部分,却不愿补缴,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谁的责任呢?下面的案例或许对你有所启示。
■案情回放——
农民工李先生2006年11月23日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甲公司从2010年1月开始给李先生缴纳社保。可直到其2011年2月离职,单位始终未给其补缴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11年3月2日,李先生由此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未补缴社保的损失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认为:李先生以甲公司2010年之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故判决:甲公司应支付李先生2006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偿金5000余元及一次性生活补助1700余元。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民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补偿。
本案中,李先生系农业户口,甲公司未为其缴纳2006年11月23日到2009年12月30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故李先生主张甲公司支付其2006年12月1日到2009年12月30日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李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