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李先生入住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公约》及《承诺书》,接受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
2011年1月,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公司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应该有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并进行公示,业主有知情权。但物业公司从接管小区至今,从没有进行过相关公示。故诉请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公示从接管小区至今每年度的收支情况及使用业主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清单。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是包干制物业,2010年10月1日后的收支已公布,在此之前不需要公布,公示已张贴在公告栏中。没有法律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出示维修基金清单,动用维修基金已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有签字为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李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双方均应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相关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李先生诉请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收支情况,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定期地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利于业主的监督,并以此取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李先生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物业公司不同意公示物业收支情况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