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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频侵知识产权应引起重视

时间:2012-11-01 13:44来源: 作者:收藏
   胡科刚 刘姗姗

  小微企业侵犯知产案逐年增多

  原告成都某摄影公司拍摄了一系列摄影作品,并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著作权人为该公司。

  2009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日照某摄影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照片,遂于同年6月7日申请公证处公证员到被告经营场所内取证。

  被告于当晚将原告的摄影作品撤出宣传版面,但是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日照市市级报纸及电视台上刊登赔礼道歉启事;赔偿原告为保护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差旅费共计95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虽然当庭辩称照片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权问题,但亦未举证证明。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成都某摄影公司是涉案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日照某摄影公司未经原告准许,复制并在其营业场所内悬挂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被告已经将照片撤下,判决停止侵害已无必要,综合侵权时间、方式、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以来,小微企业的利益保护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然而,小微企业却屡屡因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一次次推上“被告席”。

  近日,笔者调查分析了日照涉小微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日照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1件,其中,涉及小微企业侵权案件100件,占47.4%。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涉小微企业的案件也大幅增长,而且所占比例逐年提高,案件数量从2008年的17件增至去年的56件,所占比例从42.5%增至60.2%。

  小微企业知产保护意识淡薄

  受利益驱动,小微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大批量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产品更受消费者青睐。小微企业起步晚、规模小,短时间内无法树立自己的品牌,由于制造、销售假冒产品、盗版书籍等,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反却能获得较高的利润。因此,许多小微企业急功近利,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量形成。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小微企业多次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许多企业和个人的品牌意识不强,没有品牌战略,甚至误以为出售与权利人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导致多次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被告。

  小微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多数案件败诉。此类案件的权利人多是知名的企业或个人,往往将案件交给律师等专业人士代理,诉讼过程中,一般采取公证等方式固定案件证据。相对而言,作为被告的小微企业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消极应诉,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

  知识产权赔偿原则特殊,诉讼有利可图。根据知识产权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在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不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酌定经济损失,且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都计算在内。因此,大部分诉讼有利可图,这也是造成此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法官建议

  扩大宣传 统筹兼顾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小微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要多方合作,多管齐下:

  扩大宣传,提高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相关案例开展“以案讲法”活动,提高小微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成果、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现象”的共识与氛围。

  统筹兼顾,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要对证据辨别真伪,尤其对于采用诱导方式取得的证据,要慎重采信。另外,由于当事人起诉的数额一般都比最后认定的数额高,法院在判决或者调解案件时,要明确区分合理费用以及不必要支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加强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共赢。对于侵权事实明确的案件,通过讲解法律、介绍同类案件等方式,加强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同时,针对不同涉诉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制订不同的调解方案,为涉诉各方化解矛盾搭建好交流平台,积极协调促进和解共赢。

  及时回访小微企业,引导企业走品牌战略之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审结后,法官要走出法庭,及时深入小微企业进行调查回访,为小微企业规范管理建言献策,帮助小微企业树立品牌意识,走品牌战略之路。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针对此类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对工商、文化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小微企业侵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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