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增添独生子女的护理负担,很多老年人选择住进敬老院。但是因为老年人在敬老院权益受损而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
老人凌晨出走溺亡,敬老院担责两成
顾老太早年入住敬老院,协议约定护理级别为一般性生活护理。后因老太年事渐高,儿女们同院方协商提高了护理等级,也支付了相应的护理费用。在敬老院期间,老太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均正常。今年2月的一天凌晨,老人溺亡在敬老院附近的河道内。为此,顾老太的亲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等25万余元。敬老院辩称,事发当天凌晨,护理人员发现老人不在房间便四处寻找,在河里发现后进行了积极救护,已经尽到了护理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67万元。
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凌晨擅自前往事发地点的危险性,但仍然前往,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敬老院作为养老机构,负有保障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应将老人居住区与外界的通道关闭,并派专人看护。所以,被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对该损害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确认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护理等级虽有别,法定义务不能免
张老先生在敬老院内洗澡的时候,因为澡堂的地滑摔倒致身体大面积烫伤,院方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抢救,导致张老先生死亡。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其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院方辩称,张老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级别”的合同,洗澡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敬老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老先生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一般情况下,敬老院根据入住老年人不同的身体状况,分为自理(一般护理),一级、二级、三级,专护、特护等不同的护理级别,院方从低到高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那么,院方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因护理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敬老院接纳相关人员入住其处,安排并提供吃、住、护理等服务,这些服务明显具有社会活动的特性。既然敬老院从事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活动,就应负有对入住人员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合同的“级别”高低不是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约定有效吗?
何女士一日突然接到来自父亲所在的敬老院的电话,称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杀身亡,当敬老院的护理人员发现他时,已经去世多时。何女士在悲痛之余感到非常气愤,认为敬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遂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敬老院辩称,这是老人的自杀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双方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对该类事件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原告人民币2.9万元。
这是一起以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责任的服务合同纠纷。所谓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多数情况下,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都较偏重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忽视相对方的利益,有时甚至出现明显使相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合同法第39条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设立了禁止性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法第41条还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本案中“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包含了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或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内容,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法律规定,也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不能成为敬老院的免责事由。
入住敬老院,责任承担应事先协议表明
老人入住敬老院时,最重要的就是与敬老院签订书面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口头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养老协议的签订,双方都应该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一定的预判。对于敬老院一方,接收的老人患有何种疾病以及家属方如果隐瞒病情该如何处理,都应该在协议中具体载明。对于入院老人的身体检查要有一定程序,要针对不同身体状况的老人作具体划分。如对于自理型、半自理型及无法自理型的老人,敬老院需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家属将老人送至敬老院,其实就是监护责任的转移,要想责任分担明确,就应当将相关具体的情况写进协议,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才能明确责任。另外,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事项,养老机构还负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对于家属一方,应事先对敬老院的资质等条件进行全方位的实地调查。例如,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无医务室的应有与其签约的专业医院负责老人疾病的诊治)的配备是否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配套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同时,要将老人的具体情况如实告知敬老院,并将相关服务项目的要求明明白白地写进协议中,如老人是否需要定期喂药、是否有特殊需要,是否需要遵医嘱合理配餐、是否需要心理疏导、是否需要24小时专人陪护等,都应详细清楚地约定,以保证老人得到周到、细致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