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北京某公园工作人员发现一女同志在冰面行走,经劝阻无效后,强行将该女同志带离冰面,并将其送至派出所。后民警查明,该女同志系本案死者姬女士。2011年1月26日上午,北京某公园工作人员在园内巡查时发现姬女士溺亡在公园内,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认定死因不排除为溺水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园出示的管理制度、照片可以认定,公园管理方在公园内沿湖修建了必要的围栏,在公园入口处、码头、湖岸等各处均悬挂、张贴、摆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姬女士是在被公园单位人员强制劝离非开放冰面并被送出公园后,再次进入公园非开放冰面并溺水身亡的,超出公园管理单位安全保障的能力和范围。
另一方面,姬女士的监护人对其人身安全应负有监护、管理的责任,其监护人存在未尽监护责任的重要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其父母诉讼请求,并从人道主义帮助的角度最终判决由公园管理方补偿其父母9800元。
(宁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