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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劳动合同前后矛盾 女工讨加班费节节败退

时间:2012-11-01 13:44来源: 作者:收藏
  5年前,44岁的广东茂名女工黄超群,仓促之中与用人单位相继签订了三份劳动协议(合同),未料却因此陷入维权困境。自从2009年因加班争议与单位对簿公堂后,黄超群的请求在劳动仲裁、一审中均遭驳回。“最后一份合同连律师都说是违法的,但仲裁委和法院却以其为准计算劳动报酬,我们究竟该信谁的?”黄超群对此质疑。

  五天内连签三份劳动合同

  2002年3月起,黄超群一直以茂名华粤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外借人员的身份,在茂名市茂南联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升公司)工作。联升公司负责黄超群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2007年3月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黄超群与联升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即劳动合同),约定:6天8小时工作制,工作岗位为车间班组管理,月工资2000元;法定假日3倍工资,周日加班每天80元,加点上班每小时9元;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等。当年3月9日,黄超群与茂名华粤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联升公司与黄超群又于当年3月10日签订了《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工作制变为5天8小时,月工资1695元,日工资77元,双休日每天77元,其他与《劳动协议书》约定不变。该合同经茂名市茂南区劳动局鉴证。

  3月12日,在公司方的要求下,黄超群又与联升公司签订一份类似于包干性质的《招聘合同书》,约定内容主要为:1.2007年3月10日签订的合同作废;2.月工资2000元(包含社保、奖金、住房公积金、双休日加班费);3.合同期限为三年。

  “最后一份《招聘合同书》是老板为规避劳动法故意骗我签的。”近日,黄超群告诉记者,当初老板承诺年底补清法定假期、双休日上班及加点工资。可是,每年公司都一拖再拖没有兑现。而她虽然与公司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但日常仍继续以计件形式计算工资。

  仲裁委法院均认定最后一份合同有效

  2009年6月份,黄超群以联升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住房公积金、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为由,向茂名市茂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以《招聘合同书》为准,对黄超群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黄超群不服,她认为双方签订的《招聘合同书》中关于工资额和工作期限的约定无效,理应按照双方先前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履行。理由是《招聘合同书》约定“工资2000元,包含社保、奖金、住房公积金和双休日加班费”。这一条不公平也是违法的。“假设公司全年不放假,也是这工资数,谁受得了?”而且,《招聘合同书》对加班加点工资没有约定,缺乏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此外,《招聘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三年,在明知劳动者已在对方工作十多年情况下还作出如此约定,简直是对劳动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的鄙视。

  黄超群随之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三份劳动协议,但最后一次签订《招聘合同书》时,已约定3月10日签订的《劳动协议书》作废,而《招聘合同书》的签订在《劳动协议书》之后,双方应按《招聘合同书》履行。从2008年开始,联升公司平均每月向原告支付的工资都超过2000元。黄超群诉称公司克扣和拖欠其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黄超群的诉讼请求。

  律师:合同约定不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跃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本案中,黄超群与用人单位先后签订了三份书面的劳动合同,若其不能证明第三份协议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则双方约定的内容应当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同时,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本案中,双方约定黄超群的工资包含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并不合法。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社保费的缴纳分为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不能约定由黄超群来全部承担。另外,用人单位约定黄超群的工资包含奖金及周末的加班工资,若去除奖金和加班费后黄超群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则该约定也无效。(记者 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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