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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房正对卧室惹纠纷

时间:2013-02-01 07:04来源: 作者:收藏

本网记者吴晓锋 邢东伟 本网实习生翟小功

小区一住户因楼顶电梯机房在他家卧室正上方,昼夜嗡嗡噪音过大而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多次投诉未果后,他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院,单精神损害费就要求赔偿200万元。近日,法院重审此案后再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5年,宋先生花50多万元购买了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某小区的一套跃层房。2006年春节前入住后,他发现电梯机房正对他家卧室和卫生间,昼夜不停地发出嗡嗡的噪音。宋先生和家人屡次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商。宋先生拒交物业费,想逼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解决问题,结果多次被停水停电。因家里断电,母亲无法上网签批工程文件遭受损失,价值1.8万余元的金龙鱼也全部缺氧而死。

宋先生认为,开发商没有告知电梯机房正对他家,构成欺诈行为,使他和家人长期遭受噪音污染侵害,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限期更换电梯,消除噪音。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物业公司赔偿断水断电经济损失和电梯噪音司法鉴定费,总计达220余万元。

开发商辩称,该公司开发的小区符合国家规定的隔声设计标准,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民用建筑施工设计规范对隔声设计的标准设定了强制性标准,他们都做到了。而且,合同没有就噪音问题进行特别约定,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而他们的设计都符合相关标准。

物业公司则表示,电梯是开发商安装,更换电梯设备也是开发商的义务。他们对电梯进行了日常的维修和养护,在职责范围内尽到了义务,没有对宋先生造成任何侵害。

2012年6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决宋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后他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又将此案发回龙华法院重审。2012年12月28日,龙华法院重审此案后再次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噪音侵权需证因果关系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争议焦点在于电梯机房产生的噪音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噪音污染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常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对方制造了噪音,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对方又不能证明损害是其他原因所致,即推定噪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侵权法规定,侵权纠纷的认定首先要看对方是否有过错,另一方是否有损害结果,如果这两点事实存在,且能证明前后有因果关系,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才能成立。本案中,司法鉴定部门对争议的电梯机房鉴定结果说明了电梯机房的设置未违反《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虽然噪音和机房的设置及位置有关,但仅凭此不能证明产生了实际侵害,何况该噪音未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不属于噪音污染,故不构成噪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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