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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药品犯罪利益链

时间:2013-02-01 08:16来源: 作者:收藏

  李红华 仇春子 王 静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部分涉药品犯罪的罪名进行调整以来,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司法需求得到了有力回应。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审理的129件药品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对药品犯罪案件新特点及多发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遏制药品犯罪态势的措施与建议。

  店主卖2盒假避孕药即入罪

  35岁的安徽人高某是一家保健品店的老板,因为贪图利益,高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的避孕药销售。2012年7月6日13时许,高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起获左炔诺孕酮片2盒,经鉴定均系假药。

  法庭上,检察机关以销售假药罪对高某提起公诉,高某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标准,因此,只要生产和销售假药,不管量大量小,都构成犯罪。

  一人用7部手机收药倒卖

  24岁的黑龙江人綦某和妻子刘某一起到北京打工,但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两人都没有找到工作。一个老乡给綦某出主意说收药很赚钱,于是綦某跟人借了4万元,做起了收药卖药的“生意”。

  2011年8月至11月间,綦某同妻子刘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医院、潘家园小区等地非法收购药品后转手倒卖,非法获利。2011年11月17日,綦某在暂住地被丰台警方查获。警方当场起获了100多种用于贩卖的药品,经鉴定价值21万余元。

  法庭上,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綦某提起公诉,綦某称他主要从老人手里收药,为了扩大客户群,还在网上发布收药信息,并准备了7部手机专门接听卖药者的电话,短短三个月时间,就赚得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綦某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未经许可销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綦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丰台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药品犯罪新特点:量大 隐蔽 集中

  自2002年至2012年,丰台区法院共受理药品犯罪案件129件,涉案被告人160人。经调研发现,药品犯罪呈现以下态势与特点:

  由偶发转为多发。数据显示,2002至2011年的10年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51件,年均仅5.1件,而2012年共受理78件,占2002年以来案件受理总数的60.4%,犯罪增长态势明显。

  方式愈发隐蔽化。为规避法律制裁,药品犯罪中销售药品类型逐渐隐蔽化,呈现出从销售处方药到销售非处方药,从销售治疗类药品到销售美容保健药品,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西药到生产销售中药材转变的趋势。

  被告人地域来源集中。由于药品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成本小,利润空间大,打击难度较大,故此类案件的传染性较强,被告人多来自同一地域,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多为同乡或者亲友关系。

  利用网络宣传与快递服务。目前药品犯罪交易已经实现了从发布药品信息、联络买家、网上交易到快递发货整套网络交易流程。从事大规模药品犯罪的被告人均广泛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收购、销售信息,并通过快递发货来完成交易。

  私人小店等成犯罪温床。个人保健品店、无照超市、小药店因其分布零散,人员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已经成为药品犯罪多发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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