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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遭莫名索债

时间:2013-02-02 06:59来源: 作者:收藏

  本网记者吴晓锋 邢东伟

  本网实习生翟小功

  马晓燕靠经营农机配件店有着可观收入,但丈夫邱力却染上毒瘾,虽多次被警方强制戒毒但毫无效果。2010年6月,马晓燕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邱力涉嫌运输毒品被警方抓获。接着便有一位“债主”拿着邱力签名并盖有配件店发票专用章的欠条,称在他们还没有离婚时,邱力从他那借了25万元,现在找不到邱力,得由她偿还这笔钱。

  马晓燕认为,欠条上借款时间正是她起诉离婚期间,她对这笔钱毫不知情。这位“债主”是邱力几个月前才认识的,这么短时间就会借钱25万元很不可信。马晓燕在整理邱力的房间时,还发现了和欠条同样的纸张,而且在电脑里发现那位“债主”潜入邱力房间的录像。因此,她认为欠条很可能是邱力和“债主”伪造的,目的就是趁他们离婚来诈钱。

  “债主”李英武则辩称,邱力向他借钱时,他以为是邱力和马晓燕经营配件店需要资金周转,因有配件店盖章作为担保,觉得有能力还款才出借的。为此,李英武将马晓燕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后判决马晓燕和邱力应该偿还25万元欠款,两人承担连带责任。马晓燕不服,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英武的诉讼请求。

  对此,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表面上看似乎是该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应当是李英武主张25万元借款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

  种种事实来看,仅凭这张欠条根本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即使欠款是事实,马晓燕也未必一定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享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还要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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