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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时间:2017-12-14 08:30来源: 未知作者:收藏
农民工在推进城市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他们也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之一,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为了帮助农民工在工伤后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切实为农民工保障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实名登记 及时确认劳动关系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要据实报送人员名册,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参保人员名单。针对未及时申报变更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公布有专人值守的热线电话、传真等便捷联系方式,运用互联网+模式为用人单位及时变更参保人员名单提供便利。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处理。   缩短工伤认定时限 积极进行工伤救治   《意见》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60天期限。   同时,河南把开辟工伤救治绿色通道列为签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重要内容,对于因生产***故导致重伤的农民工要先抢救、后结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或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同联动,做好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推行工伤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确保农民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减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医疗费垫付压力。   推进参保前置 未参保 不得开工   《意见》提到,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凡是没有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一律视为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各类建筑施工项目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督促未参保的及时补办参保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允许发挥商业保险优势,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商业类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用来分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效拓宽农民工权益保障渠道。 (第一农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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