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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命名工

时间:2012-06-14 10:41来源: 作者:收藏

                                                     昆农通〔2012〕186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倘甸轿子雪山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按照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逐步建立我市具有带动示范效应的示范社。根据农业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性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和省农业厅等十二个厅局共同制定的《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决定开展2012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命名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社命名标准
  示范社命名标准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文件及《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二、推选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一年以上的并且被所在县(市)区命名为2012年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评审程序
  (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自县级示范社命名活动,正式行文后推荐一个合作社上报2012年度市级示范社。
  (二)市农经站联合市级财政、工商以及农业系统相关等部门按照命名标准进行评选审定。
  (三)对市级示范社授予牌匾及荣誉证书,并在财政扶持中优先安排。
  (四)每年度安排进行跟踪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命名工作,是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培育一批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实事求是,精挑细选。严格按照示范社命名标准,推选当地符合条件,确实具有经济效益、影响带动力强的合作社。
  (三)分工负责,跟踪检查。农经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示范社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组织协调解决,使示范社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按时总结,及时弥补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上报材料
  (一)2012年县(市)区开展示范社命名活动文件;
  (二)县区推荐意见。以县区农业局正式文件上报,附有参加评审人员签名;
  (三)合作社工作总结。其中包含:成立情况、基本情况、运行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盈利及分配情况、带动成员及非成员农户情况等项内容;
  (四)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六)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二);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十)“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六、上报时间
  请于2012年8月15日以前,将推选的合作社材料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报市农经站。
  联系人:孙彤云联系电话:4151040
  邮箱: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
                                                                                            二Ο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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