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65号)精神,按照2012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2011—201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必须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中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选:
(一)民主管理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合作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设立成员帐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合作社资产总额较大,经营服务收入较高,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0.5万亩以上。
(三)质量安全优。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的优先。
(四)品牌效益高。优先鼓励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相关认证工作;优先鼓励积极参加福建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评选;优先鼓励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
(五)带动能力强。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农民成员总数不少于50人(农机合作社不少于20人);农民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六)服务功能全。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各类所需的服务内容;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大(如县内、省内、全国、出口);优先鼓励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已评上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原则上直接列为2011—201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但应列入各县(市、区)的推荐名额。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对成员培训、统一服务情况等)、发挥的作用(带动农户情况等)和取得成效(合作社获得表彰、理事长获表彰情况等)。
(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成员花名册及成员账户(成员出资、交易等情况)。
(四)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上一年度收益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采用合作社专用报表填报)。
(六)合作社的“三品一标”认证情况。
(七)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
同时,填写《宁德市2011—201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清单》、成员帐户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公章),装订成册。
三、评选数量
各县(市、区)向市里推荐示范社158家,市里将择优评定100家以上做为市级示范社。示范社推荐分配名额见附件2。
四、申报程序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宁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机局、茶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业局,负责收集、汇总申报材料等具体事宜。各县(市、区)也要比照市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开展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市级示范社申报推荐工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农机、茶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二)具体申报程序。各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对被评定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予以发文公布,统一授牌,并优先支持申请省政府每年安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各县(市、区)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汤培荣,联系电话:2070621),多报或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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