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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的建议

时间:2012-06-14 10:41来源: 作者:收藏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已成为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其现代农业发展在我国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现代农业经营机制的创新,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加快集约经营步伐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
  一、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现状
  1、进入快速扩张期,但是覆盖面仍然较低。21世纪初,吉林省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快速扩张期,到2009年底,全省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5723个,加入和带动农户分别达到40万户和51万户,分别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0%和12.7%。尽管出现了井喷式增长,但是由于发展基础弱、时间短,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覆盖面相当有限,全省大约每2.5个村中才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加入意愿强烈,但是可选择的机会很少。广大农民对于合作社的认识正在由“要我发展”向“我要发展”转变,加入合作社的要求和意愿相当强烈,据调查85%以上的农户想要加入专业合作社,不愿意的仅有不足2%,但是,真正加入的只占3.5%。主要原因是当地没有和缺少专业对口的合作社。
  2、产业分布的区域特征明显,但是发展很不平衡。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种养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中部粮食主产区,如公主岭市的270个农民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占95%;从事杂粮杂豆的合作社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从事中草药材和特产业的大多集中在东部山区;从事瓜果蔬菜的主要分布在环城经济带;农机专业合作社大多集中在平原粮食主产区。但是总体水平很不平衡,有些县(市)发展相当缓慢,存在乡和村,梨树县的合作社有400多个,占四平全市一半以上,占全省的10%。并且合作社对产业的带动力很弱,在推进产业发展中,主要是龙头企业发挥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没能成为代表农民利益进入市场的一股力量。
  3、农民成为领办力量,但是外部参与存在“双刃剑”作用。与农民成为创办合作社的主体的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政府部门、农技推广部门,以及各种社会力量也参与进来。在四平市注册的991个合作社中,农民创办的仅占60.8%。社会各种力量的进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资金、技术、理念的短缺,如推广机构帮助下建立的植物保护合作组织,就充分体现了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理念,通过技术、物质设备的扶持,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的问题。但是随之而来在一些方面也显现了一些弊端。一是一些人兴办动机不纯,他们是在利用农民组织寻租政府,实现个人利益扩张,导致出现很多的“挂牌”和“空壳”合作社的出现;二是政府政绩工程下催生出来的,虽然生长迅速,往往是昙花一现,没有实效,浪费资源,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效显现,但是总体作用非常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时间虽短,但初步效果,特别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明显。2008年吉林省统计显示,合作社成员的户均纯收入近2万元,人均纯收入6千元,比非成员高出1千元。但是从总体水平上看,覆盖面窄、综合服务能力弱、带动能力差、农户的依赖程度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普遍问题。农户得到好处主要体现在实现规模效益、获得技术服务和改善销售水平等方面,而信息、信贷服务基本为空白。由于发育水平低,对于现代农业发展、整个社会农民增收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合作社成员间没形成利益共同体,被创办者所控制,政府干预下成立的缺乏决策的独立性等问题,更加限制了合作社的作用。
  5、发展的政策环境向好,但是法制环境建设相对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环境明显改善,各级政府日益高度重视其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特别是2009年11月,吉林省委、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出台了《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后,对统一认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了积极作用。2010年,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提高到2千万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但是至今为止,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规、条例等,而全国有1/3以上的省颁布了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办法或条例。在一些政策措施的落实上,受我省各级财政困难等问题的影响也是阻力很大,在信贷、人才、技术环境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改善。
  二、推进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的建议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障碍主要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量规模偏小、农户中间缺乏合作事业的领头人、发展合作社的家庭经营基础弱;“公司+农户”的创新先于合作社的创新,公司的日益强大,形成了区域市场的垄断,对于小农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面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主导市场的残酷竞争现实面前,自我开发市场的空间非常有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制环境建设相对滞后。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还有面对来自龙头企业、社会环境(小农意识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的挑战。为此,建议:
  1、扶持。首先,为奖励我省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所作出的贡献,中央政府要制定有效的区域发展政策,建立对吉林省的利益激励和补偿机制。通过一些项目的实施,增加对吉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培训指标和人员补贴标准。增加对吉林粮食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仓储、加工、道路、设施)建设和购置农机具、生产资料、技术补贴项目和补助比例。增加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等各项支农项目对吉林的补助项目数量和资金扶持比例,扩大财政支农资金在吉林的覆盖面,通过国家公益性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增加实施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补贴项目向吉林的倾斜等,进而转向以合作社为主要载体实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独特作用,从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力;其次,省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人才培养,依托各级高校、科研、推广资源,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训体系,并设置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保障,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将合作组织领导、财会、技术和营销专业人员培训制度化。对于合作组织购置农机具、生产资料、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要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并在场地和土地使用上,给予照顾。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公共媒体,开辟专栏,免费宣传本地区的优势名牌农产品,采用多种形式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举办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其社会影响和产品知名度。
  2、鼓励。一是建立年度优秀合作组织领导人建立制度,鼓励各类人才(企业主、经纪人、返乡农民、村干部、离退休人员、大学生村官等)和机构领办、参办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二是鼓励农民专业组织内部资金互助、成员联保,对合作组织涉及粮食、畜产品和特色产品生产的周转金贷款给予贴息;三是加速传统兼业小农转型,对政府的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和实施的重大技术补贴项目等向规模化农户倾斜,加大农户投资设施农业和发展规模养殖的补贴比例和贷款贴息额度。
  3、完善。一是完善地方法规,尽早出台并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二是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较发达的地方作为试点,总结经验教训,推广优秀做法,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出发展规划,形成发展合力,推进发展;三是完善政府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方式,重点是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环境,以及提高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各种公共服务能力,特别是要完善在加强国家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主要实施主要载体的方式。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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